宋杰律师,邳州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多少年
一般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
二、合同诉讼应向哪个地区的法院提起
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诉讼程序也不会启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管辖,即合同的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合同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告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几年的相关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合同纠纷的具体处理方式,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的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到司法机关进行诉讼处理,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在具备诉讼时效的基础上提出,但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是可以对诉讼时效进行再次认定的。
一、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
1、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合同终止法律后果理论综述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法律后果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是关于违约的规定。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对合同终止法律后果的共识与分歧长期存在。由于认识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并不鲜见。
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也就是说,合同一旦终止,不论是单方终止还是共同终止,不论是约定终止,还是法定终止,原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在合同终止后主张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于《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无争议。
合同终止后,终止效果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
合同终止的溯及力,是指合同在合意终止或法定终止时是溯及合同自成立之时还是自合同终止之时向将来消灭合同效力。
合同终止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则称之为合同终止有溯及力;合同终止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合同终止以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则称之为合同终止无溯及力。
对合同终止是否具有溯及力,学界依然有争议,但主流的观点认为,合同终止是否有溯及力,不论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
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就法学方法论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终止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终止协议中对违约有明确表述的,则应该按照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来办。因为《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合同终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协议,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预,更没有理由进行否决。
2、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违约。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
首先,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均无主观过错,不具有道德可谴责性。要求无过错的当事人担责缺乏道义基础。
其次,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当事人往往均有程度不同的损失,让有损失的乙方赔偿有损失的另一方,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合同法中关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规定目的在于对违约当事人的惩罚,对守约当事人的补偿。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并非当事人故意违约,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不符合立法目的。
3、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终止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理由在于:
第一,合同终止的根本原因是违约当事人的故意违约行为,要求违约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基础。
第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约定属于合同中的清理条款,守约当事人要求违约当事人担责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尽管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但该条也没有明确免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
第四,由于语言具有抽象性,也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丰富性,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法律规定模糊、矛盾势所难免,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不仅仅靠法案修改,也需要司法者对法条进行全面、准确理解。对《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正确理解应联系《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整体进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是对合同终止后果的概括叙述,并没有区分合同终止的缘由,结合其他条款理解《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得出守约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是符合合同法立法目的。
第五,《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前述规定明确了违约当事人的违约,是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后主张违约方违约的法律依据。
第六,法律具有强烈的行为导向性,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应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应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如果规定守约方行使合同单方终止权不得向违约方主张违约的话,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守约当事人的合同单方终止权,剥夺了当事人减少损失的权利,助长了违约行为,这与合同法倡导的诚信守约理念根本相悖。
第七,若法律只允许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时向违约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不允许主张违约,那么当事人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违约的条款毫无存在的意义,法律不当地剥夺了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的法定权利,与合同法的私法性质相悖。
第八,支付违约金是违约的一种,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均是当事人承担违约的方式。守约当事人终止合同时,有时候守约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物质损失,此时不允许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其实也是对守约者的冷漠,对违约者的怂恿,显然这与合同法的使命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yy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方式;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xx公司要求yy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和yy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xx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对《合同法》规定之解读
1.《合同法》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根据裁判摘要和一审法院的观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那么,合同解除后,根本就没有适用《合同法》第七章违约的余地,当然也就不能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主张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违约方的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似乎可以理解为,即使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违约方的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而只是表现为赔偿损失。
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否可以这样解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使将这里的“赔偿损失”理解为违约的一种方式,在《合同法》第七章中,支付违约金是不同于赔偿损失的另一种违约的承担方式,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并未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因此,即使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对方承担的方式也不包括支付违约金。
根据本案裁判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部分条款将会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据共同印发了GF-2008-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实践中普遍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第1款第项约定:逾期超过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来源: 邳州律师 Tags: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多少年,合同终止还能诉讼违约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