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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可能会自行离开现场,这种行为容易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如果交通肇事后,肇事人或者受害人没有等待交警赶过来就先行离开现场的,那么交通肇事对方离开现场归谁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肇事对方离开现场归谁
1、交通事故对方离开现场为交通肇事逃逸罪。
2、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法院考虑到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1、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冷静处理,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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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仍活跃于我国各大城市,许多外卖员、快递员会选择用电动车来交通出行,因为电动车体积小,价格实惠,操作简单,可在大街小巷中自由穿行。那么交通法规条例规定电动车合法载人是多少个人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法规条例规定电动车合法载人是多少个人
电动车载儿童不违法,但是载16周岁以上人员违法。电动车正常载人不违规,但在红绿灯或在机动车辆行驶路线上行车且载人的话,就属于违规。
国家交通政策是,电动车限载两人,也就是说一辆电动车只能载一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不得醉酒驾驶;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当场收缴。
综上所述,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可以载一名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其他道路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二、电动车怎样延长使用
1、禁止亏电闲置蓄电池在存放时严禁处于亏电状态。亏电状态是指电池使用后没有及时充电。在亏电状态下存放电池,很容易出现硫酸盐化,硫酸铅结晶物附着在极板上,会堵塞电离子通道,造成充电不足,电池容量下降。亏电状态闲置时间越长,电池损坏越重。因此,电池闲置不用时,应每月补充电一次,这样能较好地保持电池健康状态。
2、定期检查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电动车的续行里程在短时间内突然大幅度下降十几公里,则很有可能是电池组中最少有一块电池出现问题。此时,应及时到销售中心或代理商维修部进行检查、修复或配组。这样能相对延长电池组的寿命,最大程度地节省您的开支。
3、避免大电流放电电动车在起步、载人、上坡时,尽量避免猛踩加速,形成瞬间大电流放电。大电流放电容易导致产生硫酸铅结晶,从而损害电池极板的物理性能。
4、正确掌握充电时间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充电时间,参考平时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情况,把握充电频次。正常行驶时,如果电量表指示红灯和黄灯亮,就应充电了;如只剩下红灯亮,应停止运行,尽快充电,否则电瓶过度放电会严重缩短其寿命。充满电后运行时间较短就充电,充电时间不宜过长,否则会形成过度充电,使电瓶发热。过度充电、过度放电和充电不足都会缩短电瓶寿命。一般情况蓄电池平均充电时间在10小时左右。充电过程如电瓶温度超过65℃,应停止充电。
5、防止暴晒电动车严禁在阳光下暴晒。温度过高的环境会使蓄电池内部压力增加而使电池失水,引发电池活性下降,加速极板老化。
6、避免充电时插头发热220伏电源插头或充电器输出插头松动、接触面氧化等现象都会导致插头发热,发热时间过长会导致插头短路或接触不良,损害充电器和电瓶,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发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清除氧化物或更换接插件。七、电动汽车的清洗电动车的清洗应按照正常洗车方法,清洗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水流入车体充电插座,避免车身线路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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