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杰律师,邳州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征地的时候,房屋作为附着物一起被征收,并进行了安置补偿;第二种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并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第三种是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拆迁房屋后腾退土地仍用于具体设施或绿化建设。对于第一种,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规范调整,通过土地补偿费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来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同时对人员进行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费。那么当遇见第二种情况时,被征地农民往往会茫然不知所措,如果依然按照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无疑是显失公平的。因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当当事人遇见这种情况时,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最后,对于第三种情况,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去具体规范,只是在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办发8号]《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通知》中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综上所诉是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三种情况以及解决办法。希望对农民有所帮助,以免由于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纵容了个别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害公众利益。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被拆迁人需要与拆迁律师团结一致,在拆迁律师的鼎力相助下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
物业收取电损费合不合理
一、小区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平等互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收取正常线路损耗的,那合理。
二、小区物业公司义务代收代缴电损费的同样合理。
三、小区物业公司属商业行为自定并高于供电部门同类电价转供电的,那么就不合理的。
四、属于小区物业公司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三电”等而增加的线损分摊给业主是不合理的。
物业管理费的构成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物业财产保险及各种保险的支出。
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节日装饰的费用。
管理者酬金。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物业公司收取电损费可以视为合理,但是这需要物业公司没有故意夸大损耗以及按照高于市价的标准来收费,;当然如果遇到了有这样行为的物业公司可以选择联系律师帮忙维权,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 邳州律师 Tags: 房屋被拆迁时如何运用哪些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物业收取电损费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