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杰律师,邳州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屋交易越来越频繁,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就跟着增多了。那么一旦出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哪个法院拥有管辖权呢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1、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管辖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纠纷的案由。另外,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就会由此产生纠纷。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核心内容:房屋买卖合同、商品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等买卖合同都是卖方把自己占有的标的物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给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通过签订合同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些买卖合同有什么必备的条款为您介绍。
买卖合同应包括:
1、合同名称:例如采购合同,写明所要买卖的产品的属性或者名称。
2、合同签订目的: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感。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3、合同主体:买卖双方的主体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联系方式和住址等,若当事人为公司的,应当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住址和公司的名称甚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合同签订负责人。
4、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产品的交货期限;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验收方法;违约;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5、双方签字:盖章应清晰,且公司名称与合同名称要一致相对应,且要手写署名并写明日期,一般来说,签订合同之日即合同生效之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包括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方式、合同名称、合同签订的目的以及合同签订的内容还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其中,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合同内容是必不可少的,合同签订时间是解决合同纠纷参与诉讼的诉讼时效的计算,而合同内容中关于违约的约定,也是赔偿损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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