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有效要件缺失的性质不同,效力的地位不同,有权主张和影响效力变更的当事人不同,期限不同,所以签订效力待定合同不一定有效。接下来邳州律师将为您一一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有什么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
1.合同缺乏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
一般来说,可撤销合同只是缺乏“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要件或者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所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生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代理权、处分权等。
2.有效性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不是无效合同,也不是有效合同。
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被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邳州律师提醒你,但是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被法律机关确认无效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和影响效力变更的当事人是不同的。
效力未定的合同可以被合法的第三方认可或拒绝,或者被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这种批准或撤销应直接对合同双方作出,而无需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害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而不能直接由合同另一方提出。
4.时间限制不同。
如果要确定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民法典规定的一个月)内表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
合同可以撤销的,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签订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签订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能无效。具有待定有效性的合同处于待定状态。对方认可的,合同有效;如果对方不认可,合同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5条:
限制一个人取得纯粹利益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生效。
对方当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应通过通知进行。
合同效力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合同是否有效尚未确定;
2.合同已经成立,但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
3.更正后,合同生效;
在一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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