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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2014年7月13日  邳州律师
  总说明
  (一)为了全面了解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房地产开发政策和计划,以及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在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广州市作少量补充。区、县级市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
  1、在广州地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 、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
  2、机关、事业等单位在广州地区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以纳入市计委批准的经济适用房计划为准)。
  房地产开发统计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四)房地产开发统计填报单位:
  1、统计单位指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包括单纯的房地产管理、代理与经纪的企业或单位。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统计调查单位:一般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单位,也包括附营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活动单位。
  3、房地产开发统计以企业为单位,按开发项目所在地原则划转各区、县级市统计局进行统计。凡在广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单位,不论当前是否开发经营,均纳入广州市统计范围;未在广州地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广州地区从事开发经营的单位,亦要按企业所在地纳入广州市统计范围。
  4、所有在穗开发的中央、省属、外地驻穗的房地产企业(或属于一套班子、两个招牌的企业)必须以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公司名义统计反映开发经营情况,原企业隶属关系不变。个别尚未在广州市登记注册成立,但已在广州地区进行开发经营的公司按原名义进行统计。
  5、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单位填报全部活动内容;附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单位只填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活动内容。
  6、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在本年度无开发项目,即无土地储备、无资金投入、无商品房销售、无商品房空置面积、无商品房出租面积等情况和企业处于准备撤销状态,可在本年度以书面形式向归口管理的统计局申请免报2004年3—11月房地产开发统计月报,但2004年2月、12月月报、每季季报、及每年年报不能免报。未经各级统计局同意免报的企业不按时按质完成统计报表,将视作缺报处理。
  7、凡在本年度迁移办公地和变更企业概况的单位,即通知各级统计局。同时马上更新网上资料,包括企业电话、地址、邮编、传真、填表人等。
  (五)实施“在地统计”后,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组织方式:
  1、组织渠道:
  (1)房地产开发统计实施“在地统计”的工作方式:不论企业属于何种隶属关系、何种登记注册类型,均按开发项目所在地划归当地区、县级市统计局进行统计,其房地产开发统计业务工作亦由该区、县级市统计局负责管辖和考核(重点企业除外)。重点企业房地产开发统计业务工作考核标准按《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考核制度》为准。
  (2)为避免各区、县级市统计局对企业的交叉管理,并减轻企业统计员的负担,对一个统计员负责跨区多项目的企业视作重点企业,暂由广州市统计局投资处负责管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单位和暂无开发项目的单位亦暂由广州市统计局投资处负责管理。暂无开发项目的单位待有开发项目后按项目所在地划转各区、县级市统计局管理。
  (3)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暂无开发项目的单位均由当地统计局负责管理。
  (六)本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制度和定期报表制度。各项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布置本报表制度的机关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七)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八)本报表制度由广州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负责解释。
  指标解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项目基本情况指标
  1、企业(单位)名称: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要填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用的全称一致。
  2、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单位,由区、县级市统计局赋于临时代码。
  3、单位办公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办公所在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写清楚单位所在行政区名称和代码,详见"八、区、县级市、街(镇)行政区划代码目录"。需填写的第一、二位表示区、县级市;第三至五位表示街、镇。
  4、试验区域代码:填写单位办公地址所在试验区域的代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91,高新区92,广州保税区93,南沙开发区94,广州出口加工区95。非试验区填"00"。
  5、统计登记证号:各单位按统计主管部门颁发的《统计登记证》的编号填写。
  6、登记注册类型:
  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依据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四大类18种。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由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企业填报,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确定。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指上述登记注册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7、企业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按房地产企业(单位)主管上级机关确定。
  隶属关系分为:
  ①中央:指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以及直属机构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②省属:指由省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③市属:指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④区、县属(县级市):指区、县级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⑤乡镇属:指乡、镇政府及乡镇企业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⑥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8、资质等级和编码:企业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填写等级和编码。无等级的填"5暂定"。
  9、企业营业状况: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不是指开发项目的状况。
  ①营业:指正常开业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
  ②停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待条件改变后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业"不包括临时性停业、季节性停业。
  企业按本企业报告期末的实际生产经营状态,选择其中一项。
  10、国有经济控股:指在企业或单位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大的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单位。
  国有经济控股的填报范围为: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标准,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以外的分组填报。
  国有控股可分为两种:
  ①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或单位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大于50%的企业或单位。国有绝对控股包括国有企业或单位。
  ②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或单位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于企业或单位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的比例要大;或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或单位(含协议控制)。
  11、填表人统计上岗证编码:填写本单位统计员在广州市统计干部培训中心领取的《统计上岗证》上的编码。
  12、项目名称: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单项工程名称(以市地名办批准为正式名称,市地名办尚未批准的项目要填写清楚在何处开发何种类型项目。例如:某某路商住小区或某某广场),暂无开发项目的需注明"无项目"。
  13、开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名称和代码: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名称、代码和道路名称,代码详见"八、区、县级市、街(镇)行政区划代码目录"。
  14、开工时间: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打永久桩)开始施工的时间。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征地拆迁、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15、竣工时间: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本年内全部建成,经规划部门等单位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交付使用的时间。
  16、项目总规模占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17、项目总规模建筑面积:指报告期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18、项目顺序号:由计算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录入项目的先后,自动生成,企业免填。
  (二)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
  1、计划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2、实际需要的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由于变更计划,设备材料涨价等原因,按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需要的总投资。包括在建工程已完工程的投资和未完工程尚需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填上报计划总投资或年内施工的各项工程全部建成投产实际需要的投资。
  3、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4、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5、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投资:指已经开始施工至本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额。未完工程投资即指已经开始施工,但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占用的投资额。具体包括:①报告期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到年底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②报告年度内新开工,年内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完成的投资;③年底以前(包括本年和以前年度)已经停缓建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如果已作报废工程处理的,则不包括在内);④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计算公式为:未完工程累计投资≥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累计新增固定资产
  年末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不包括已转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则应包括在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
  6、本年计划投资:指经计划部门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投资额(以立项报告为准)。有调整的应填调整后的数字。
  7、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为止(年报为本年最后一天)已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公益配套性建筑工程以及土地购置等的投资额。
  完成投资额是以货币形式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即将房地产开发各种不能用实物单位加总的内容的工作量统统折算成价值,这种用价值反映的工作量叫投资额,不能直接将当年拨入到开发项目的资金当作完成投资额(工作量)。
  本年完成投资包括本年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尚未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计算投资额所依据的价格:
  ①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一般按预算价格计算。实行招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凡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价差、量差,且经建设银行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建筑安装工程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投资完成额。
  ②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额一律按购置设备时实际支出的全部金额计算。外购设备、工器具除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运杂费、仓库保管费等。自制的设备、工器具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算。利用国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器具、材料以及支付的各种费用,按实际结算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③其他费用投资额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国内贷款利息按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处理。
  本年完成投资指标的统计口径是指当年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凡本年度以前全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已报统计表的项目,在本年度统计表中不应重复反映,但在本年度发生的收尾工程及工程结算投资仍纳入本年统计范围。
  计算完成投资额的方法:
  房地产完成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其基本计算方法是一定时期完成的实物量乘以相应的价格。
  ①计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是根据已经完成的实物量乘以预算单价计算。计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的基本方法有两种。
  a单价法:
  根据已经完成的各分部、分项工作量乘以相应的预算定额单价,汇总得出工程的全部直接费,再乘以间接费率和利润率,即得出该工程的投资完成额。将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投资额相加,可得出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投资额。用公式表示为:
  建筑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工作量×预算单价)×(1+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建筑工程投资额={[∑(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实物量×建筑工程预算价格)]×(1+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安装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工作量×预算单价)+(人工费×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安装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工作量×预算单价)+(人工费×间接费率)+(人工费×计划利润率)]
  b部位进度法:
  将单位工程分成几个部位,先求得每个部位预算价格占单位工程预算造价(包括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比重,然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进度求得其占单位工程完成进度的百分比,再乘以单位工程预算造价,即得出该单位工程的投资完成额。将各单位工程投资额相加,可得出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投资完成额。用公式表示为:
  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完成进度%=∑(各部位完成进度的%×各部位占单位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单位工程预算造价×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完成进度%
  安装工程完成投资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在施工现场进行制造、改造、修配的设备价值,这些设备的价值应计算到"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中去。
  ②计算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的方法
  a、需要安装设备的投资完成额计算方法:
  应在设备正式开始安装以后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设备正式开始安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设备的基础或支架已经完成;②安装设备所必须的图纸资料已具备;③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设备运至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符合这三个条件的设备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大型联动设备如蒸汽锅炉、压缩机、发电机、轧钢机等,因施工期较长,可以按上述开始安装条件分段计算投资完成额。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包括所属车间)为建设单位加工制作的和建设单位自制的非标准设备(如塔、炉体、容器、分离干燥器等),应在设备制造完成以后,并吊装就位正式开始安装后 ,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b、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在设备、工具、器具运到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后,即可计算投资完成额。虽然已经付款但尚在运输途中或上级管理部门的仓库内的设备,不应计算投资完成额。购置制造期较长的设备,其投资额可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款,分期计算投资完成额。
  备品、备件和备用设备的投资完成额,应在到货位检验合格后根据实际到货数量计算。
  有些项目中大型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期比较长,经国家统计部门同意,可以按合同分期付款的进度计算设备投资完成额。
  ④计算其他投资完成额的方法:
  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
  房地产投资完成额=建筑工程投资完成额+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其他投资完成额
  (1)房屋建设投资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及其它类型房屋工程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商品住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2)土地开发投资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打桩前)工程的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土地开发投资一般是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入"土地开发投资"。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它。不包括土地购置费。
  (3)土地购置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①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②通过招标拍卖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
  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发生数计入投资。如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可分期计入投资。但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8、本年完成投资按构成分组:
  (1)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具体包括:
  ①各种房屋(如住宅、办公楼、商店、学校、会所、医院、厂房、仓库、度假村、俱乐部、车库等)的土建工程。
  ②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给排水、蒸汽、石油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③设备基础、支柱、水池、凉水塔、梯子、操作平台、烟囱等建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各种窖炉的砌筑工程。
  ④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平整场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等,以及土地开发工程。
  ⑤道路、桥梁、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具体包括:
  ①电梯、空调、消防、照明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②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
  (3)设备工器具购置: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具体包括:
  ①开发项目需安装和不需安装的各种设备。如电梯、空调、照明、发电机、水泵、汽车 、消防设备等。
  ②各种工器具。如计量、测量仪器等。
  (4)其它费用: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几项以外的各种费用,按本年财务实际支出填报,不是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它费用。
  具体包括:
  ①土地购置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征收管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教育费附加、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电力增容费、城市绿化等政府收费。
  ②可行性研究费、规划勘测设计费。
  ③建设期应付利息。
  ④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构转移费。
  ⑤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
  ⑥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费。
  ⑦建设单位管理费(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生费、技术资料等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⑧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
  ⑨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
  ⑩其他(除上述各种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不可预见费等。
  不包括商品房销售广告费。
  9、本年完成投资按房屋工程用途分组:
  指投资额中用于各类房屋建设的投资。其推算方法是:在完成投资额按房屋用途的分组中,各类房屋(即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其他房屋)的施工面积分别占房屋总施工面积的比重乘以本年完成投资额,即可推算出各种房屋分类的完成投资额。
  (1)住宅: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车库等。
  ①别墅、高档公寓:指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明显高于一般商品住宅的商品住宅。别墅一般指地处郊区,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高档公寓一般指地处市内高尚社区,高层或多层的商品住宅。
  别墅、高档公寓的确定标准:一是经有房地产投资计划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别墅、高档公寓开发项目;二是销售价格高于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一倍以上的别墅、公寓开发项目。该指标可以分析房地产投资结构,反映高收入家庭商品住宅的供求平衡情况。
  ②经济适用房: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政策性住宅。经济是指房屋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低于一般商品住宅;适用是指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使用。经济适用房主要是由国家统一下达投资计划,房地产公司开发,对外销售;用地一般采用行政划拨或招标投标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减半征收,开发利润不超过3%;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该指标可以分析房地产投资结构,反映中低收入家庭商品住宅的供求平衡情况。
  (2)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3)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旅游、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宾馆、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店等房屋。
  (4)其它房屋: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会所、停车场、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厂房、仓库等。
  10、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所增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构成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以及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价格与计算投资完成额的价格相同。
  (三)房屋面积及价值指标
  房屋建筑面积的概念:
  房屋:一般是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
  房屋建筑面积:是房屋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外围的水平截面面积,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有效面积和结构面积。
  有效面积:指房屋建筑面积扣除房屋结构(外墙、隔墙、柱等)所占面积后的全部面积。包括房屋的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
  结构面积:指房屋本身的各种结构所占去的平面面积。
  1、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一栋房屋以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开始计算施工面积,即按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施工面积,而不按其实际施工部位或层次的面积分割计算。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具体包括:①本期新开工的面积;②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③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④本期竣工面积;⑤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
  2、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不包括:①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
  ②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
  房屋新开工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一幢房屋一旦开工,其新开工面积即按整幢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而不是按其实际施工的部位或层次的面积分割计算。
  凡在本期内打桩的房屋,从打桩之日起开始计算新开工房屋建筑面积,按月报送,一直统计到本年底年报止,次年不再重复填报新开工面积。
  3、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成,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规划部门等单位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竣工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在整栋房屋符合竣工条件后按其全部建筑面积一次计算,而不是按各栋施工房屋中已完成的部位或层次分割计算。
  4、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土建)价值。竣工房屋的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并以结算价格计算。
  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生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 )的购置和安装费用。
  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的家具的购置等费用;土地购置费;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
  5、竣工房屋造价:指竣工房屋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造价值。是反映房屋建筑物的实际造价和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单位面积平均造价=报告期竣工房屋价值/报告期房屋竣工面积
  6、本年竣工房屋住宅套数:指报告期内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①别墅、高档公寓套数:指报告期内竣工的别墅、高档公寓按设计图纸设计的达到使用条件的成套数量。
  ②经济适用房套数:指报告期内竣工的经济适用房按设计图纸设计的达到使用条件的成套数量。
  (四)商品房屋销售与出租情况
  商品房屋销售与出租情况只反映房屋的销售与出租情况,不反映花园和空旷场所销售及出租情况。
  1、实际销售面积(即本年交楼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房屋(即现楼)面积中已正式 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即本年交楼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即不包括期楼签约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
  本年商品房实际销售面积只统计本年实际发生数。具体包括:
  ①本期前已竣工的楼盘,在本期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现楼签约)并交付给购房者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
  ②本期内竣工的楼盘,在竣工前(包括本期前或本期内)或竣工后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本期正式交付给购房者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
  不包括:
  ①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即期楼面积)。
  ②现楼签订《认购书》的建筑面积。
  其中:①外销(租):经有关部门批准,销售(或出租)给境外及港澳台企业或个人,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商品房屋面积。
  ②销售给国内个人:指实际销售给国内私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销中销售给个人的部分。
  2、本年现楼签约面积:指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本年内与购房者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面积。
  3、实际销售合同金额(即交楼合同金额):指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商品房的总价格(即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房屋总金额,不能只统计财务上的商品房销售收入)。该指标与实际销售面积同口径统计,包括正式交付商品房屋在建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的款项及结算尾款和拖欠款。不包括未交付的商品房所预收的款项。
  收取的外汇按当时外汇调节市场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4、预售面积(即期楼签约面积):指报告期末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即已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楼)建筑面积。报告期预售又在报告期转为正式或协议销售的商品房屋面积应列入实际销售面积,但不能在本年预售面积中加以扣除,并同时统计商品房预售合同金额。
  本年商品房预售面积即期楼本年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只统计本年实际签约数。
  具体包括:
  ①本期止未竣工的楼盘(即期楼),在本期内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建筑面积。
  ②在本期竣工楼盘中,曾在本期初至竣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面积,在竣工后仍统计在预售面积中直至本年年报止,不能在列入实际销售面积同时在预售面积中加以扣减。
  不包括:期楼签订《认购书》的建筑面积。
  5、预售合同金额(即期楼合同金额):指报告期内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总价格(预售合同总金额,不能只统计财务上的商品房销售收入)。该指标与预售面积同口径统计。
  6、本年商品房销售均价:指商品房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销售价值。包括:商品房实际销售(交楼)均价、现楼签约均价、预售均价。其计算公式为:
  (1)商品房实际销售(交楼)均价=报告期商品房实际销售(交楼)合同金额/报告期商品房实际销售(交楼)面积
  (2)商品房现楼签约均价=报告期商品房现楼签约合同金额/报告期商品房现楼签约面积。
  (3)商品房预售均价=报告期商品房预售合同金额/报告期商品房预售面积。
  7、销售住宅套数:指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商品住宅的成套数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包括:
  (1)实际销售套数(即本年交楼套数):指报告期内交付购房者使用的商品住宅成套数量。计算口径与住宅实际销售面积一致。
  (2)现楼签约套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与购房者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使用的已竣工的商品住宅成套数量。计算口径与住宅现楼签约面积一致。
  (3)预售套数(即期楼签约套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与购房者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未竣工的商品住宅成套数量。计算口径与住宅预售面积一致。
  8、期末出租面积:指在报告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其中:外租和出租给国内个人与外销和销售给国内个人统计口径、范围一致。
  9、商品房期末空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现楼)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现楼)建筑面积。
  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
  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房、周转房及补偿合作方用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空置商品房按空置时间分为:
  (1)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商品房为待销商品房;
  (2)空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一年)的商品房为滞销商品房;
  (3)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商品房为积压商品房。
  商品房空置率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空置率:指报告期商品房空置数量占报告期可供销售、出租商品房数量的比重。报告期可供销售、出租商品房数量等于上一年商品房空置面积和当年房屋竣工面积减去不可销售、出租的面积。按照这一方法,分别计算商品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的空置率。
  10、空置住宅套数: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住宅(现楼)成套数量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住宅(现楼)成套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其中:(1)待销套数: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商品住宅成套数量;
  (2)滞销套数:空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一年)的商品住宅成套数量;
  (3)积压套数: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商品住宅成套数量。
  (五)资金来源:
  1、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2、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①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②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③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实际新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年度前拨入并已统计的资金,本年度不要重复统计。
  (1)国内贷款: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2)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资金。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即不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济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及港澳台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注:利用外资按国家或地区分:
  指资金来源的利用外资中,外资来自的国家或地区的划分。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用外资相加应等于利用外资总计。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万元"计算。
  ①国别(地区)名称(甲):指外资来源的国家(地区)的名称。
  ②国别(地区)代码(乙):依《投资国别或地区分类目录及代码》(附后)填写。
  ③利用外资金额合计:解释与"利用外资"相同。
  ④其中:直接投资:解释与"外商直接投资"相同。
  (3)自筹资金: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其中:自有资金: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4)其他资金来源: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商品房销售所收的定金、预收款、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其中:定金及预收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预收购房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
  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者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
  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者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外汇折成人民币计算)。
  4、本年各项应付(未付)投资款合计: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其中:工程款: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的投资款。
  其中:设备、器材款: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生产单位的投资款。
  (六)土地购置和开发情况
  1、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已经取得"三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通知书、征地拆迁通告)的,并完成征地、拆迁及三通一平等开发前期工程,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2、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征地拆迁、前期开发的土地面积。
  3、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指在本年内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4、招标拍卖面积:指在本年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所得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5、本年土地成交(合同)总价款: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目的是正确计算平均土地购置价格。
  6、本年购置土地均价:指报告期内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购置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购置土地均价=报告期土地成交(合同)总价款/报告期购置土地面积
  (七)其他指标
  1、不可租售房屋本年竣工面积:指报告期竣工面积中,企业不作销售或不作出租的公司自用房、回迁房、周转房、补偿合作方用房、会所、医院、超市、酒店、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邮局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2、拆迁还建房屋本年竣工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包括征地拆迁中补偿给单位或个人的房屋面积。
  3、公益性房屋本年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配套的并已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邮局、医院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4、本年《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面积:指报告期内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和各县级市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不含花园)交易(合同)总面积。
  5、本年《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金额:指报告期内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和各县级市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不含花园)交易(合同)总金额。
  6、本年签约住宅户型分类:指报告期内企业与购房者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即本年交搂面积中的现楼签约面积和本年预售面积)按以下标准分类:(1)100平方米以下;(2)100-15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3)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
  7、期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劳动力)、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8、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力的报酬总额。
  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等以及由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房租水电费等)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即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民办教师劳动报酬;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及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包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八)开发经营情况
  1、实收资本合计: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所有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以实物形式、货币形式、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形式投入企业的资本。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其中: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该指标根据会计"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填列。
  2、资产负债情况:
  (1)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2)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值"项的期末数填列。
  (3)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该指标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期末数填列。
  (4)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该指标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5)负债总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其偿还形式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偿还。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付货款及贷款应付未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其中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务、长期应付款项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合计" 项的期末数填列。
  (6)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最初投入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对股份制企业,所有者权益即为股东权益。该指标允许小于零,当数额小于零时用"-"号表示,其资料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3、损益情况: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相对应的科目填报。
  (1)经营收入总计:是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所取得的经营收入。
  具体包括:
  a、土地转让收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国家规定转让经开发的土地和未经开发的土地所得到的收入。
  b、商品房屋销售收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售出商品房屋的收入,一次收清的,一次全部计入销售收入,按合同规定分期收款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次计入收入。
  其中:销售给个人: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告期售出商品房屋给国内私人的实际收入。
  其中:商品住宅销售收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告期售出商品住宅的实际收入。
  在商品住宅销售收入中,销售给个人: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告期售出商品住宅给国内私人的实际收入。
  c、房屋出租收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在不改变现有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条件下,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得到的租金收入。
  d、其他收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获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收入,包括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
  (2)经营成本:指企业从事主要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包括: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代建工程结算成本、出租产品经营成本等。
  其中:商品房销售成本:指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而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购置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市政配套设施费等。
  a、销售费用:指企业在从事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
  b、经营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c、其他业务利润:指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净收入。
  d、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各种税金、劳动待业保险费等以及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为进行资金筹集等财务活动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其中:税金及规费:指企业按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各种税金及规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排污费、防洪费、养路费等。该指标根据会计"管理费用明细表"或"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各种税金及规费的上交合计数填列。
  其中:劳动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支付的劳动保险和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包括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帖、医药费、退职金、抚恤金和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种经费等;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该指标根据会计"管理费用明细表"或"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劳动、待业保险支付合计数填列。
  e、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收益,包括股利、利息收入和利润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以及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
  f、营业外收入:指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等。
  g、营业外支出:指企业经营业务外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3)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反映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4、经济适用房减免税费:指经批准从事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的企业按政策规定应减免征收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该指标反映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政策扶持力度。
  5、工资、福利费:
  a、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报酬,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提取的应付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报表中的应付工资的余额。因此,该指标应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b、本年应付福利费: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它反映企业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报表中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该指标应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来源: 邳州律师  


宋杰——邳州律师

1516202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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