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在无任何经营、运输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批发烟草到宿迁贩卖,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王某和张某犯非法经营罪 (咨询成都律师),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到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在2012年1月中旬的一天,王某和张某在没有经营、运输烟草制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驾驶面包车从山东郯城县的一家烟酒批发店老板手中购买了一批南京牌、红塔山牌、利群牌等品牌卷烟到宿迁准备贩卖,当晚10时许,在返回宿迁途经收费站治安卡口时被查获,当晚查获香烟共计798条,归案后,王某和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批发这些香烟共花费63000元,可以从中营利1200多元。
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和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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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