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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定义、量刑】
2014年8月8日  邳州律师
刑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对聚众哄抢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聚众哄抢”,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聚众哄抢的行为不仅是侵犯了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
  构成此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主体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与哄抢,在哄抢中起主要作用以及哄抢财物多的人。这主要考虑到,这类犯罪带有聚众性、盲目性,其中多数的参与者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进行,或者是由于某种原因追随他人进行的。对这些参与者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和思想教育解决,一般不作为犯罪对待。因此本条规定,构成聚众哄抢罪的,必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2)行为人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采取哄闹、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纠集多人是行为的主要特征。(3)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对“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


来源: 邳州律师  


宋杰——邳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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