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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4年8月20日  邳州律师
    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是:
  一是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生效,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被撤销,则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这不仅增大了一定的工作量,而且还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1.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既然被撤销,执行则已无需进行下去,因此,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应当认为仲裁裁决从作出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被撤销后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已经按被撤销的仲裁裁决执行了,应执行回转,即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2.不论是在什么情形下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都不能作出判决以直接变更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直接作出判决,而只能通过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以解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也不能根据原先达成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要想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必须重新签订仲裁协议,根据新的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新的仲裁协议,可以约定由原先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约定由其他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按新的仲裁协议重新仲裁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新的仲裁裁决也具有应当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的,仍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撤销。
  3.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还可以部分撤销。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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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邳州律师  


宋杰——邳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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