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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效合同中的义务的有效性
2014年11月1日  邳州律师
  甲公司于1996年借给乙公司人民币1000万,乙公司将该笔资金用于向丙公司购买房产两处,乙公司到期无力偿还甲公司借款。 2000年甲乙丙三方签订《偿还债务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将在丙公司购买的已经支付款项但未过户的两处房产作价1000万抵债给甲公司,同事约定甲丙之间另行签订购房合同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协议甲丙另行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丙为甲办理了其中一处房产产权证明,另一处房产产权丙一直拖延不办理。甲于2008年依据甲丙之间的购房合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丙办理另一处房屋产权,丙在仲裁期间以甲乙之间非法拆借为要求仲裁庭就《偿还债务协议书》合法性进行审理,仲裁庭认为《偿还债务协议书》涉及到本案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且协议中为约定仲裁条款,因此对协议书的合法性问题不属于仲裁范围。丙于是向法院提出确认甲乙丙三方协议无效。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
  公共利益而使已成立的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两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等。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等。
  目前,对企业资金拆借做出约束的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由于规章并不能做为法院认定案件的依据,因此真正作为法院确认企业资金拆借无效的法律依据其实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核心思想即是:企业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一律遵照该核心思想进行。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3日,法释〔1999〕3号),目前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有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6、58、59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3、特殊的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转让无效合同中的义务是什么情况?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虽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即《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即使甲乙之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也只是不产生甲乙预期的法律效果,也就是甲公司通过借款取得该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不能实现,但根据法律直接规定,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返还1000万本金的义务是客观存在的,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甲乙之间形成了返还本金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所保护。
  现在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甲和乙将这客观存在的新的债权债务进行处分,只要不违反《合同法》中关于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涉及三方当事人、三份协议,甲乙之间有借款合同、甲乙丙三方之间签订有《偿还债务协议》、甲丙之间签订有购房合同。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其实涉及到五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分别是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形成的具有无效因素的借贷法律关系。二、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基于无效合同形成的义务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三、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四、是义务转移后形成的新债务人与债券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五、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关系。
  其中《偿还债务协议》涉及到三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即甲公司与乙公司形成的具有无效因素的借贷法律关系,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基于无效合同形成的义务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是义务转移后形成的新债务人与债券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偿还债务协议,其实是一个以房抵债协议,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适用债务转让,三方协议当然视为甲同意债务转移,故丙因直接向甲履行债务,双方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实现该债务的手段,三方协议甲同意乙方转移义务于丙方同时解决甲与乙商品方买卖合同中支付房价款的方式。《偿还债务协议》根据合同相对独立性原则,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就权利转让协商一致,且得到债权人同意,该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则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义务转移合同依法成立,受让人在受让权利义务的范围内对债权人履行义务,同时也取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该抗辩权因基于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因此应该承受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有效与否,一般不影响受让人与债务之间义务转移合同的效力。
  结论: 笔者认为虽然甲乙之间合同无效,但甲同意乙转移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新债权债务中债务给丙,三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于此产生的《偿还债务协议》合法有效,丙必须完全正确的履行协议中的义务。


来源: 邳州律师  


宋杰——邳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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