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是淮安市政府某部门下属养护所施工员。2006年七八月,他到财务科报销费用,发现领导只在首页报销单上签字,而粘贴在其后的每张发票上都不签字,会计对金额审核一致即付款。于是就产生了添增发票金额多报款项的想法。2006年12月,沈某有一笔650元的搬运费需报销。他先到地税部门开了4张发票,其中两张分别为325元,另两张总金额为16万多元。随后,他填了一张650元的发票报销单,将两张325元的发票粘贴在报销单后,拿给相关领导审批。经领导在报销单上层层签字同意后,他将事先虚开的另两张16万多元的发票粘在了报销单上,然后改写报销单的报销金额等一番操作,16.9万元公款被沈培刚据为己有。2007年2月和4月,犯罪嫌疑人沈某利用报销之机,又如法炮制,分别侵吞公款18.9万元及5.4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沈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