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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胜诉分享
2014年12月1日  邳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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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承租人诉房屋出租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二审胜诉
  案情
  昝某于2009年2月1日与房屋所有人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昝某从事餐饮经营,每月租金35700元,租期五年。合同签订后,昝某开始进行装修,办理开业相关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得知业主不同意在此房屋从事餐饮经营,并已于2010年1月7日通知郭某。昝遂与郭某提出解除合同。遭到郭某的拒绝后,昝某聘请某律师于5月25日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装修款、人工损失等60余万元。此案先后几次开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在经历了七个多月的期待,满怀信心的昝某终于等来了一审法院判决,判决:1、解除合同;2、昝某搬离添置物品;3、昝某按合同约定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日期间9个月租金32万余元;4、郭某返还押金8万元;5、郭给付昝某装修款5万余元。按此判决,昝某应当支付郭某18万元。
  败诉
  原以为一审必胜的案件,可是法院却判决昝某败诉,本来应该由对方支付给自己十几万元,算算昝某还需要支付给郭某18万元。看到这个结果,一切都傻了,明明应该自己的胜诉的案件,为什么却败诉了。
  细节
  此案原代理律师未注意的细节是:起诉时主张被告郭某在签订合同前,已接到物业通知,出租房屋不能从事餐饮业,郭某不承认是签订合同前接到的,但承认是签订合同后第五天接到物业通知。恰恰这个对原告有利的细节,一审代理律师却没有注意到。也是此关键问题为二审反败为胜创造了有利条件。
  开庭
  二审开庭,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被上诉人故意隐瞒了出租房屋不能从事餐饮业的事实,应当承担上诉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按上诉人所讲,在签订合同后五天接到物业通知,不能从事餐饮业,未及时与上诉人解除合同,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数额支付房屋租金与情与法与理均没道理。三点意见,当庭博得法官的认可。在法官主持下,成功达成和解。昝某搬离添置物品,昝某无须支付32万元租金,郭某也不再返还押金,最大限度维护了昝某的利益。


来源: 邳州律师  


宋杰——邳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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