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效力
文章列表
劳动报酬附延缓条件的效力
2014年12月24日  邳州律师
  2006年王某以某建筑装璜公司名义承接一工程项目,雇用民工陈某等人去该工程项目做工。工程结束后,陈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劳动报酬未果。2006年底,王某向陈某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今欠陈某工资2000元,工程款付后全部结清。”陈某为得到欠据凭证,对所附条件未提出异议。后因施工质量原因,发包单位一直未支付给王某工程款。2007年3月,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王某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并依法判决王某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00元。王某辩称欠款属实,双方所附条件合法有效。但因发包单位至今未能结算工程款,双方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故暂不支付陈某的劳动报酬。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据所附条件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因所附条件还未成就,故王某暂不能支付该款,应当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第一,该所附条件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该约定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陈某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劳动报酬,因发包单位尚未将工程款给陈某,双方所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故王某暂不能支付陈某的报酬。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付款约定所附条件显失公平,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判决王某给付陈某劳动报酬。
  [笔者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附条件的劳动报酬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但同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本案中,王某承包工程雇佣陈某为其施工,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王某应当按照双方原先的约定支付李某的劳动报酬。王某与陈某的约定所附的条件虽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根据公平原则,笔者认为,王某应当付给陈某所欠工资。

来源: 邳州律师  


宋杰——邳州律师

1516202762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常德离婚律师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黄岛区刑事律师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昆明刑案律师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南部县离婚律师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平邑县律师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饶平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绍兴案件律师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西安刑辩律师  萧山赌博犯罪律师  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萧山刑事律师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珠海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法律案件的高级律师 徐州律师 徐州律师所 邳州律师 邳州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邳州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16202762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