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了1562名农民要求确认晁明祥鱼塘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2000年3月,新沂市埝头乡芦圩村农民晁明祥经竞标承包了该村所属骆马湖三角点150亩鱼塘,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三年,年承包金为1万元;合同期满后,晁明祥有续包权。合同履行期间,晁明祥按约交清了承包金。2003年3月,承包期满,晁明祥按原合同规定和村委会续签了十年承包合同,租金未变。晁明祥花费数万元对鱼塘进行了维修。2005年底,芦圩村2500名村民中的1562名村民联名起诉,以承包合同没有严格按照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晁明祥在2000年经竞标和芦圩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关于晁明祥享有续包权的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未能重视民主议定程序,村所属半数以上村民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承包人已经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上述规定,并没有废止。故本案1562名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晁明祥在合同续签三年来又继续对承包鱼塘进行了投入,如果合同废除,对于晃明祥的损失是巨大的。法院既要维护集体经济成员的利益,又要注意保护个别村民的合法利益。法院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请求适当调整承包合同内容,但原告拒绝变更。故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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