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考内容
考试科目包括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等三项。
全部进行。考试科目的顺序按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在考试过程中,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允许重新申请考试一次,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0天
(2) 考试合格标准
1) 交通法规几相关知识(科目一)——笔试,100分为满分,90分以上为合格。
2) 场地驾驶(科目二)——场内,实车。只分合格和不合格。
3) 道路驾驶(科目三)——公路或模拟场地,实车。100分为满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它车类70分以上为合格。
驾驶证各项业务办理流程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的业务流程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准考证明》。
五、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六、科目三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内发放驾驶证。
办理增加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同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补办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
一、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接受处理。
二、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累积记分情况,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下载打印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对于申请人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四、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驾驶证的业务流程
一、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二、受理岗、考试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办理;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考试岗还应当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三;与我国签订互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不需要考试的,按照协议执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考试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档案管理岗、业务领导岗和受理岗分别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办理。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
一、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 周岁。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对于需要考试的,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档案管理岗、业务领导岗和受理岗分别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办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受理岗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
一、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审核《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二、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业务领导岗应当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四、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流程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办理满分考试的业务流程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
五、档案管理岗清除记分分值,打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对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六、受理岗向申请人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属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审验业务流程
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按照《身体条件证明》的内容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体检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打印回执,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身体条件证明》应当收存备查至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驾驶证常见问题的说明
一、旧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办理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增驾等业务。
旧机动车驾驶证的补换证、期满换证可以直接在补、换证模块中直接换发"6年期"驾驶证。原驾证期限系统内部标志为"旧证",期满换证后标志为"6年期",系统会对原先有效期始、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驾证期限进行修正为日期统一;未满期的(如损毁换证、遗失补证等)换证后标志为"旧期限"。旧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直接增驾业务(不需要先换发新版驾驶证),但考试结束后,核发新驾驶证前系统会对原先有效期始、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驾证期限进行修正。 旧驾驶证办理业务时有效期始、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驾证期限的修正如下: (一)补、换证业务有效期始、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的月、日同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 1、期满换证有效期始:属于在初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后申请的,年份按照原有效期止的年份;属于在初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前的,年份按照原有效期止的上一年份。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有效期始的下一年份。 驾证期限:写'六年期'; 2、其他换证有效期始:年份按原有效期始的年份,但如有效期始在今天之后,年份按原有效期始的上一年份。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属于在初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后的,年份按照今年的年份;属于在初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前的,年份按照明年的年份。驾证期限:写'旧期限'; (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有效期始、清分日期、驾证期限不变。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为原日期加一年。(三)档案更正 驾证期限为'4'的,不判断四个日期月日相同,其他需要判断必须相同。 (四)增驾审核后修改有效期始、清分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驾证期限,同遗失补证业务。 说明: 1、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由自动清分程序在更新清分日期时,同时更新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 2、驾驶证期限代码的说明:'1':新6年期的驾驶证;'2':10年期的驾驶证;'3':长期的驾驶证;'4':旧式样驾驶证(原驾驶证管理打印的驾驶证);'5'表示旧驾驶证有效期未满换成新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由统一软件打印),期满后换发6年期的驾驶证。 3、系统历史数据转换时,不再取原系统中的审验日期,对原系统中两个审验周期未审验的,可作注销处理,逾期未审验的,不再作相关处理。 4、对旧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和有效期始月、日不一样的,数据转换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取有效期始的月、日,并保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在数据转换之后的日期,但按法规要求,应取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对需要更正的,请联系无锡所技术小组。二、在统一软件中如何办理汽车驾驶证增驾摩托车驾驶证和摩托车驾驶证增驾汽车驾驶证。(前提条件:统一版软件以支队为基本运行单位,支队和所属大队管理的驾驶证信息均存储在支队数据库中) 支队车管所管理的驾驶证(包括汽车和摩托车)的增驾直接在支队车管所办理,档案编号不变。大队管理的摩托车驾驶证增驾汽车,可直接在支队车管所办理,在业务复核时,重新生成档案编号。大队不需要在系统中办理转出业务,大队摩托车档案提交到支队,与汽车档案合并。汽车驾驶证增驾摩托车驾驶证可以在所属行政区划的大队车管所办理,也可以在支队车管所办理,档案编号不变,但在大队车管所办理的,考试结束后,移交到支队进行复核和制证。 三、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办理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不能提前,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后的一年内均可以办理(法规要求是15天内,但对超过15天的,无具体处罚措施),超过一年以上,只能办理注销。但对于遗漏输入的,可通过档案更正业务修改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原准驾车型为c(数据转换后变成了b1)的未办理换证前,可不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在期满换证时,不判断是否超过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一年以上。但换发新驾驶证后,选择b1准驾车型的,必须提交。 四、档案补录模块的使用。档案补录的业务流程为:档案岗录入-》业务领导审核。档案补录模块中直接录入档案编号,不校验是否在该管理部门的档案编号段内。档案补录模块不能直接制证。 档案补录模块属于特殊业务模块,部交管局将定期对各地通过此模块办理的驾驶证进行核查。 五、系统单据的打印。无准考证明的考试预约,可以打印预约凭证,预约凭证可打印出条码;注销业务可以打印注销凭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可以打印回执;转入可以打印转入通知单;各业务在归档时,可以打印流程单、资料清单,并提供了补打印功能。 初次申请和增驾业务的科目二、三考试预约,直接在准考证明上手工填写预约信息。驾驶证、准考证明的打印在c/s版的打印程序中完成。准考证明的提供了套打和空白纸打印两种方式,可多次重复打印,但有效期始不变。驾驶证提供了单张打印和整张打印(a4纸,一次打印4张)两种功能,暂不提供可直接打印相片的彩色打印机打印功能。驾驶证打印错误后需要再次打印的,需经业务领导岗授权。六、预约考试的限制。初学和增驾必须考试科目一、二、三,且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才能考试后一科目,对科目二、科目三的预约有时间限制,科目二、三考试不合格,必须满20天后,才能预约。 军警、外籍、满分学习科目一、三考试可同时预约,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系统程序不限制20天后才能再次预约,由各地自行掌握。军转、外籍转入业务中,如果同时存在b1b2、a1a2,考试科目三需要考两种车型,但系统只提供一次预约,由各地在考试时自行处理。七、身份证明号码的管理。统一软件中身份证明号码统一存储成18位,但登记时为15位的,驾驶证打印时仍为15位。如驾驶人已换领成18位身份证明号码,在补换证业务输入18位的身份证号码后将自动更改为打印18位。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申请驾驶证,身份证明名称统一使用"境外人员身份证明"。八、已有摩托车驾驶证,再办理军转业务时,如何办理。将原有摩托车驾驶证注销,再办理转入,转入车型应包括原摩托车车型,重新生成档案编号。将原摩托车档案与现档案合并。
来源:
邳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