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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扎后怀孕产病女 怨手术失败告医院
2016年5月18日  邳州律师

结扎后怀孕产病女 怨手术失败告医院

法院:婴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医院退还结扎手术费用,赔偿部分精神抚慰金

作者:/记者 张元涛 通讯员 杨瑞 王妍 蔡先行  




    ■核心提示:


    2012年3月,井女士在我市某医院剖宫产分娩一男婴后施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


    2013年,井女士发现又怀孕,并产下一女婴,经诊断婴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井女士以医院结扎手术未能起绝育作用为由,将医院起诉至泉山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本人及女儿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退还井女士施行结扎手术费用3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驳回井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结束后,井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井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起因


    生下次子实施结扎 再度怀孕产下女婴


    2012年3月,39岁的井女士来到我市某医院,准备分娩家中第二个孩子。


    经诊断井女士胎位不正,需要进行剖腹产。夫妻二人经商议,之前已经生了一个儿子,这次无论生男孩还是生女孩,以后都不准备再要孩子了。因此,医院根据井女士夫妇的要求,在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同时,又进行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术。


    经过手术,井女士顺利分娩一名男婴。住院五天后,井女士出院回家疗养,出院时医生叮嘱,要注意休息、加强营养、42天后门诊随诊、半年后上环、避孕2年、不适随诊等事项。


    2013年7月,井女士感觉腹部明显隆起。她前往医院检查,医院诊断她已经怀孕超过24周!考虑到自己已经年过四十,井女士没有进行引产。


    2013年11月,井女士又进行了剖腹产,产下一名女婴。


    索赔


    女婴患有先天疾病 全家归咎绝育手术


    与长子和次子的健康降生不同,井女士的小女儿出生后哭声低、呻吟、口吐泡沫,还出现面色青紫长达2小时5分钟的情况,井女士一家随即将女儿送往儿童医院,女婴被确诊患有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Ⅱ型、房间隔缺损。


    经过十余天的治疗,井女士带着女儿出院回家。面对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一家人全然没有迎接新生命的喜悦,而是陷入了对孩子健康和治疗的担忧和压力之中。全家都认为是医院的结扎手术没有起到绝育的作用,导致井女士再次怀孕生下患有心脏病的女儿,医院理应对自己的损失以及孩子的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向律师咨询,井女士于2014年3月27日将生育时的医院起诉到泉山法院,要求赔偿包括自己做结扎手术、生育小女儿以及小女儿出生后的治疗费用37519.84元、小女儿的后续治疗费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82519.84元。


   争议


    庭审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析理明确责任


    法庭上,井女士提供了在医院时的住院病案,证明在该医院施行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关系;生育小女儿时和病案以及相关的住院手续,证明最后一次剖腹产时未见结扎线,在这之前是否进行过结扎术或者结扎线自行脱落都无法确定;小女儿出生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病案以及费用清单,证明医院的结扎术并未起到作用,并因此导致了怀孕,引起了再次发生医疗费及孩子心脏病的问题。


    面对井女士的索赔请求,医院方面提出了答辩意见。首先,根据妇科权威文献认定,产褥期输卵管结扎术后复通率在0.2%到2%之间,因此,井女士在该院行输卵管结扎术后仍有再次怀孕的可能性。其次,井女士自述孕24周才发现怀孕,因身体原因不能引产,不符合医疗常规,无论处在妊娠哪个阶段,孕妇如果患有相关的疾病为保护母亲健康应终止妊娠,如不能引产,则更不能耐受继续妊娠及足月生产,甚至剖宫产。再次,医院提供了井女士住院期间的病历,证明井女士曾在该院行剖宫产手术及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但井女士在发现怀孕以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联系并告知该院,而是在该院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妊娠直至小孩出生。最后,医院指出先天性心脏病在孕期23至26周时可以通过胎儿三维彩超查出并终止妊娠,且先天性心脏病与自身遗传及孕期病毒感染等多种因素相关,井女士小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与医院的剖宫产及结扎手术没有关联性,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退还结扎术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井女士在被告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时自行要求绝育,医院实施了相关手术并将需要注意的事项明确载明于出院医嘱中,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井女士已生育多名子女,其关于再次怀孕24周后方才知晓怀孕之事的主张与相关生活常理不符,其之后在生育小女儿及小女儿患有房间隔缺损等疾病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井女士所主张的其生育小女儿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小女儿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从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其所实施的手术并未达到原告井女士的目的,应向原告井女士退还相关手术费用。由于医院未能明确双侧输卵管结扎术费用数额,法院参照徐州地区同类手术收费标准,酌定被告医院退还原告井女士双侧输卵管结扎术费用3000元。原告井女士在知晓小女儿患病及救治的过程中确实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酌定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最终,泉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双侧输卵管结扎术费用3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井女士不服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解,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由于实施结扎手术后再次怀孕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该类案件的关键是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提出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井女士在被告医院实施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后怀孕是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事实。但在井女士出院时,医院对剖腹产及结扎手术需要注意的事项明确载明于出院医嘱中,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院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作为已经生育了两个孩子的母亲,井女士主张在自己怀孕六个月的情况下才知晓,有悖于生活常理,她在没有联系医院的情况下继续妊娠直至生产,也有悖于出院时的医嘱。


    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医院的结扎手术与井女士的小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认定从合同的角度,医院只对结扎手术未能起到绝育效果这一事实承担责任,判决医院退还双侧输卵管结扎术费用3000元。


    同时,考虑到井女士小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确让原告一家承担了不小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我们支持了原告的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判决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文/记者 张元涛


来源: 邳州律师  Tags: 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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