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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被判死缓 受贿一定是收钱吗
2016年10月17日  邳州律师
刘志军被判死缓

刘志军被判死缓,这个从底层爬到近乎顶端的人一度被认为是某种意义上的传奇典型。在诱惑面前却没能咬住底线——没能像起家之时般咬牙坚持,或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他的堕落。

据新华社电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受贿罪与权钱交易

媒体报道称,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和刘志军的辩护人争议的焦点是在刘志军受贿的6460余万元中,有4900万元是丁羽心为刘志军办事所用,对此数额刘志军是否构成受贿罪。相信这点在公众眼里,同样值得探讨与重新认识。

一般认为,受贿就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核心就是占有了财物。其实不然。按照业界的观点,受贿行为本身就是权钱交易,获得职务之外不正当的“报酬”。刘志军的这一行为与一般的直接收受钱款的受贿行为确实有所不同,并未直接将该款收为己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提供了帮助;刘志军为防止何洪达案牵连自己,以及为自己职务调整创造条件,授意丁羽心疏通关系。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该款,但该款是刘志军授意、为刘志军的利益而花费;丁羽心亦证实,其花巨资为刘志军办事,是对刘志军帮助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回报。综上,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性质,法院据此认定刘志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是合乎法律逻辑的。

可见,随着犯罪分子不断落马,后来者也在不断地“升级”和“开发”犯罪手段,借此逃避法律的追究。因而,法律的适用,也需要我们在把握法律规定本质的同时,准确认定千变万化的事实。


来源: 邳州律师  


宋杰——邳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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