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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致63死的“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27日  邳州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30日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8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其中2名 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刑;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6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 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时25分,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叉口处的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现场发生爆炸,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2万元。

经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事故调查组认定,间接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管道保护工作不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应急响应不力等。以上多方面原因导致该次爆炸事故发生。

法院认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原副处长邢玉庆等8人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 相关负责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系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该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生产、作业安全,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原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李本哲等6人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在中石化东黄输油 管道原油泄漏事件接报、处置过程中,未能全面尽职地履行职责,系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该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并致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6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宣判后,邢玉庆等10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李本哲等4名被告人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来源: 邳州律师  


宋杰——邳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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