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7 来源:法律博客 浏览次数:0 题记:在外培训期间,看到网上对区伯案的种种争论,即与本所王强律师联系,让他起草一篇文章,主旨为检察机关在区伯案等公共事件中不应缺位。今天下午王强律师将草稿发给我后,晚上回到家中即行修改,现至稿成。说明:本文欢迎转载,但转载时请务必注明作者单位及姓名。作者: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王强过去,每每遇到矿难等重大责任事故事件,都可以看到有检察机关迅速派员介入以查处是否有官员渎职等情形。但此等事件即使有所发酵,但大都属于个案,仅在部分地区内有一定影响力。近日,广州区伯(名为区**,本文参用社会通称) 嫖娼案 经过多日发酵和当事方、媒体、网络的多方拉锯,已经不再单单是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或新闻事件,盘根错节地夹杂着公与私的博弈、法与德的冲突、明与暗的角逐、是与非的论战。随着区伯现身披露其中细节及痛心哭屈喊冤,网友们的搜索信息及随之被隐,故事梗概并没有逐渐明朗,一些猜测也没有平息,相反却是更多困惑更多新的疑点。真相到底怎样,一连串的问号和叹号使得事件更加扑朔迷离。应当讲,在这起事件中,虽然有小部分民众仍炮击区伯,但绝大多数民众都认为区伯的私德即使存在问题也并不影响其对公权的监督权利等,一些民众甚至援引历史人物的嫖娼而改变了历史进程为据。前述情形应当讲是民众社会意识及法治意识的重大进化。然而,不论持何种论点,民众都仍争议、质疑公安部门的种种办案要点: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以下简称 天心公安 )为何第一时间出现?是否是钓鱼执法乃至构陷? 陈佳罗 究竟是谁且为何不被抓? 如潮的争论使区伯事件已经酿成一起中国现时的公共事件,已经不亚于当年孙志刚案件被收容审查事件。孙志刚事件是最终导致废除收容审查制度的导火索,而区伯事件也已经有法学家建议法律对人身自由应采取更严格保护,应修改有关法律条文,设立 【区伯条款】对公民采取人身行政处罚措施的,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或交付法定保释金的,行政处罚暂缓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面对这起喧闹激昂的公共事件,我们遗憾地发现:应该负有法律监督责任的湖南当地检察机关却无任何影踪、没有任何发声――最起码没有任何有关此方面的报道。 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现行《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早在2005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所作 2005年抓好五项工作,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的报告中指出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总体来说,就是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执法工作的特点来看,法律监督能力应当包括履行检察职能,打击预防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打击,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如上等等,说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有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之行为、对公安机关未依法立案侦查之行为等等,都具有法律监督的权力和职责。根据媒体报道之区伯哭诉,虽然区伯现尚未提出对公安行政拘留之行政诉讼(广州公安是否存在为阻止区伯提起行政诉讼而陪伴区伯旅游,此暂不评述),但已经反映了区伯认为天心公安等存在设局或配合设局以侵犯其人身权利之情形,或曰此系区伯之公开控告。而区伯之哭诉控告究竟是否是事实,一些民众顺应区伯哭诉而对天心公安等的种种质疑如何解除,真正的事实究竟如何,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缺位! 矿难等案件虽也曾涉及遇难者数十名之严重,但区伯事件作为现时公共事件却已导致民众对公安机关的巨大质疑、对现行行政执法乃至法治的巨大质疑和严重不信任,此影响之大、后果之深远已经远远超过某些矿难个案,与法与理等,检察机关都责无旁贷!否则,法治破裂,检察威信又能何存?基于此点,长沙天心区检察院、长沙市检察院及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站在维护法治之高度,迅速派员全面调查天心公安等在区伯案中是否依法执法。具体并可从如下方面展开:1、 区伯是否构成嫖娼?即区伯是否已经发生性交、其是否知道已经有人支付了嫖资、嫖资是何人所付,此等核心要点,检察机关应予查知――当然,如果区伯提起行政诉讼,前述要点所涉证据,也能澄清。 根据现有报道,民众们更多是关心起因及天心公安的迅捷冲进区伯房间是否存在设局及天心公安的配合设局。小王(网名 春桑 )突兀网联区伯并提意旅游,所谓长沙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佳罗 (而已有报道腾创公司并无陈氏;笔者查知陈氏有网名为 啤酒瓶 的微信;本文仍用 陈佳罗 为名;有网友分析腾创公司实为JD公司)过分热情接待及安排陪侍,一系列无巧不成书,也难怪民众 阴谋论 。 应当讲,在十八大以后,法治越来越被倡导、司法机关也不断被强化管理,我们不能预设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立场,但公安机关在面对民众合理的质疑时,不能一副 我就是我!我怕谁?! 的腔调,更不能没有应有的、必要的危机公共关系处理。笔者疑惑的是:以前数年公安机关一再实践的舆情处理预案机制哪里去了?而同为法律共同体成员且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当地检察机关,在民众对长沙公安机关的查处表示质疑时,更也不能缺位,应依法及依司法实践、及《湖南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迅速介入。笔者注意到,前述《工作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有风险的案件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评定为重大风险:(9)案件可能或已经在国内各级媒体或境外媒体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 相信检察机关只要查知公安人员究竟何时以何方式接到何人举报(可查举报方式、公安内部接报后的内部工作流程及文件或信息方式、公安接报及前往宾馆查处所涉部门的所涉工作场所视频、公安人员进入宾馆所涉视频等)?在进入区伯房间后是否有摄像?在向区伯、涉案女及同案冼某调查时是否有同步视频?在区伯等陈述有小王、 陈佳罗 、彭某后如何向该等人员调查?等等。 在上述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应有的基本程序及行为后,需要调查天心公安是否依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如何流程讨论处理决定、在确认区伯如确无性交情形下是否曾考虑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治安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等。 而天心公安为何是由政治处李处长(政治处并非是内部职能部门;有网友表示李可能是ZB处室的)出面与区伯谈话?为何迅速安排及如何安排媒体采访(对涉及嫖娼案件是否属于隐私而不应进行报道,及公众人物在该情形下是事可以采访,此处也暂不讨论)及采访原始摄像母带何在?对区伯的处罚决定书何以泄露予广州网友?等等,检察机关也应调查,如此方能查清案件事实,回应区伯的公开控告(哭诉),更解除民众的质疑。 当然,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不能要求什么内容都要公开。对于公安机关内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适宜公开的内容,检察机关完全可以进行必要的保密――但此不影响检察机关的调查及应予知悉,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遵循必要的保密规定,对需保密事项进行一定的模糊化,通过适度的公开来取得大众的认可和信任。 坦率而言,当前国家之所以倡导诚信,正是由于多年来中国社会诚信的缺失因而需要重建,重建民众对政府及司法机关的信任、重建民众之间必要的信任。民众对政府及司法机关存在的质疑、不信任一旦弥漫,不仅是对公权力权威的损害,也是对法治的损害,最终结果是民众之间、民众与政府及司法机关间的互呛,社群的严重割裂。而且信任一旦失去,如果不是强力工作、充分的透明,要想挽回是极其不易的。 况且,如果区伯提起行政诉讼,天心公安亦有义务向法院及区伯及其委托律师出示如上含有如有国家秘密的证据,只是区伯及律师亦有义务进行必要的保密;如果违反相应的保密规定,可以依法查处。 因而,天心公安无权以所谓涉及国家秘密而言而拒绝向检察机关及行政诉讼后的法院、区伯及其律师提供所有涉案证据、文件。2、区伯案中是否存在钓鱼执法?客观而言,如果确实存在钓鱼执法,让天心公安自证是否存在钓鱼执法似乎荒诞也逻辑不通,但相信检察机关只要对如上所有涉案证据、文件进行调查及必要的补充调查后则能够依法确定是否是钓鱼执法。当然,即使存在区伯所讲的圈套、陷阱,是否即是钓鱼执法,也需要商榷。因为,从法律及司法实践而言,钓鱼执法的双方中,一方没有违法犯罪的意图(通常为权力部门),只是为了调查取证方便而诱使另一方(违法嫌疑人)产生或扩大违法犯罪意图,比如侦查下的控制下交付,及查拼车、黑车的钓鱼执法。现区伯案中,根据区伯所述,天心公安案发后同样将涉事女(为中性计,用此称呼)带回调查并将其 脚都踢出血了 ,依此似可见女方并非是民众怀疑的公安专业人员。如果涉事女不是被天心公安或实为公安机关的线人之陈佳罗安排,涉事女与区伯二人则是自愿进行的(或按区伯所述是半推半就),二人自行产生了行为合意,此过程没有摄入公安机关的任何干涉,即涉事女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任何授意或控制、女方不是贯彻警方或其他方的授意,这与所谓钓鱼执法是完全不同的――钓鱼执法的 诱饵 是完全服从于钓鱼目的。至于涉事女是否因为陈佳罗之钱款等而主动,及涉事女究竟是何种人员,则亦需进一步调查。 然而,不认同 钓鱼执法 ,并不代表不认同存在圈套甚至天心公安可能参与其中,陈佳罗及涉案酒店也都存在可疑,真相到底如何,则需通过检察的调查来破解迷雾。笔者也注意到,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时任湖南省省长周强当时力推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依该规定,钓鱼式执法是湖南省明令禁止的。如果核实确有钓鱼执法情形,对区伯的处罚应予撤销,有关人员应当被依法追究责任。3、 陈佳罗 已涉嫌介绍卖淫罪犯罪,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要求天心公安以介绍卖淫罪对 陈佳罗 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按照区伯及同案冼某所述,当晚的服务全部都是陈氏安排,可见陈氏已涉嫌介绍卖淫。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应当立案追诉。当然付嫖资方能否构成介绍卖淫尚有争议,但此并非现阶段所考虑,只有陈氏到案方能水落石出及查清陈氏是否确实构成犯罪。现表象情况表明:仅区伯、冼某就够二人次,所以有媒体称天心公安没有义务、也没有警力去追查陈氏显然于法无据。追究犯罪是警方的当然义务! 在现天心公安如怠于行使立案侦查权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启动侦查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并依法要求其立案或听取理由。要彻底追查陈氏,还因为只有在其现身后才能获知真相,力挽目前民众对区伯案质疑之狂澜,检察机关等权力部门具有维护法律及自身权威性、合法性的天然义务,而不得置此情于不顾、甚至认为舆论只是一阵风总有过去的时候。长沙的司法部门要明白民众对此事的坚执。4、对天心公安的行政处罚程序应进行合法性解释。如依区伯所言,其26日到分局、28日才送往拘留所。这其中的程序问题就值得好好理一理:这近两天在办案机关的时间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否适用了行政强制措施?即使以最严格的刑事程序做参照,拘传只能12小时、最长24小时,拘留24小时内投入看守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那天心公安中将区伯滞留于办案机关长达近两天的依据又是什么呢?而且,天心公安是否依法将传唤情况及时通知区伯家属?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区伯不想让家属知道,基于如上 应当 之明确措辞,公安机关也不能因此托辞而不通知区伯家属。在现公安信息网络已经极为完善的情形下,查知区伯家属的情况极为简易,通知也毫不烦杂。如果区伯陈述是实,则天心公安在此处是明显的、肆意违法,也易让人疑惑于其的精准打击及意欲何为?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查处而放任,则不是纵容,更是让后者不断仿效。区伯一案,正是当前中国从被周老虎等破坏的非法治时代进入到党中央倡导并力推的法治年代的渐变期,民众需要的不是喊喊的法治口号、法治也不是喊喊口号就能够实现了,民众需要的是司法机关能够践行习总书记的 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请注意:是 每一个司法案件 !当然也包括区伯案。在法治语境下,民众并不是看客,而是每一起案件、每个进程实实在在的参与者、监督者。纵观区伯案,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质疑是恰当的、评论也大多是克制的,如果民众对司法没有期望,对党中央倡导的法治没有信任,就只会是沉默而喑。现在,如何消除混乱和猜忌、如何维护好法治形象,检察机关,我们等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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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