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司法解释即将公布
2017年3月27日  邳州律师
【内容提要】 2015年5月11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 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掩饰、隐瞒犯罪所

2015年5月11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 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 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最高法院公布的15种常见犯罪的一种。它的量刑标准如下: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来源: 邳州律师  


宋杰——邳州律师

1516202762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常德离婚律师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黄岛区刑事律师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昆明刑案律师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南部县离婚律师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平邑县律师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饶平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绍兴案件律师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西安刑辩律师  萧山赌博犯罪律师  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萧山刑事律师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珠海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法律案件的高级律师 徐州律师 徐州律师所 邳州律师 邳州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邳州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16202762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