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男子"变声"冒充妙龄女性诈骗
扬子晚报讯通过手机变声软件冒充女性,在微信上与人聊天,以发生性关系为诱饵,骗取对方财物。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昨天获悉,嫌疑人燕某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今年3月份,河北一名80后的男子燕某使用多个手机号注册昵称均为“娟子”的微信账号,通过手机变声软件的魔音功能冒充成妙龄女性,并通过一款可以改变自己位置的天下游软件将自己定位在南京。被害人通过手机搜索附近的人加他为好友之后,他便发给对方几张“性感”照片,并称可以提供色情服务,随后以第一次出来玩要先付钱,并需交保证金200元为由向对方索要定金红包,之后又利用被害人实时提供的最新定位,改变自己的定位到“附近”,再进一步谈“约会价”,过后又提出“承诺不是公安或记者钓鱼人”为由,步步让被害人向其转账,先后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陈某、蔡某、章某、龚某4名南京的受害者,总共骗取了近10500余元,待受害者给他发完红包之后便将其全部拉黑。5月底,被害人龚某报警称被微信昵称为“娟子”的人,以提供色情服务为幌子骗取4000元,并提供了对方的手机号、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警方随即通过此起报案串联起另外几起类似案例,发现在5月31日有同一个IP地址的支付宝账号在河北“提现交易”,由此查找到关联人,最终在河北邢台一出租房内将燕某抓获,燕某归案后对自己的微信诈骗行为供认不讳。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男子三番两次编造事实变声成妙龄女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其钱财,其数额已经达到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综上所述,该变声男子已经构成诈骗罪。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来源: 邳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