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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忠实义务
2017年5月31日  邳州律师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必须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受托人须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一般来说,委托人的指示按照其性质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命令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自然绝对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第二种是指导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有部分的自由裁量权;第三种是任意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享有独立裁量的权利,对受托的事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一般认为,民法中所称的指示,多指指导性的指示而言,也包括命令性指示。委托人的指示一般应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授予受托人。如果是事后才发指示,而使受托人的地位有显著困难时,受托人可以不受这个事后指示的约束。
  (2)受托人在情势紧急时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比如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或者依据情况这样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须。只要能够推定如果委托人知道此情况,也会变更其指示,受托人就有变更指示的权利,应当机立断妥善处理。
  应注意的是,紧急情况下受托人变更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不仅是受托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只要变更指示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受托人就应当按更有利的方式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及时将变更指示的原因及变更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及时重新作出指示。不及时报告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

来源: 邳州律师  


宋杰——邳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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