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身家百亿富商遭绑架带至外省
10月25号,江苏吴江平望派出所接到群众吴女士报警,称她的老公谢某从10月23号晚上8点多外出后,至今未归,请求民警帮助。
接报警后,当地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立案展开调查。根据民警了解,神秘失踪的谢某是苏州一商会的会长,身家高达上百亿,具有一定的声望。
经过视频研判,民警发现两辆车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且已经开往安徽霍邱。根据车子轨迹,10月25日晚,民警在安徽霍邱县一家宾馆附近,发现了嫌疑车辆。民警当即进入宾馆进行进一步侦查。
在紧密部署之下,民警破门而入,当场将房间里的两名人员抓获并控制,随后发现在墙角处床上,一男子全身赤裸,面部被打青,血流不止,身上有多处伤痕,地面及床单上洒落着大量的血迹。目前犯罪嫌疑人冯某、毛某、周某、戚某等人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绑架罪的定罪处罚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都存在有两种情况。既遂的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非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按照行为的意识去做,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实现。未遂的两种情况:一是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未得逞,行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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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等人是否构成绑架罪要看他们有没有以向谢某及其家人勒索钱财为目的,如果冯某等人没有勒索钱财,则他们构成非法拘禁罪。
来源: 邳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