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朱镕基、罗干等同志在全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2017年10月5日  邳州律师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法发[19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公安部副部长牟新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金鑫在1994年3月30日全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4月14日


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的讲话
同志们:
  我完全赞成罗干同志和几个部门负责同志的讲话。召开这个电话会议,是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非常重视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我们认为,如果对这类违法犯罪活动视而不见,任其泛滥蔓延,财税体制改革就有失败的危险。
  公检法部门在打击破坏经济建设、破坏改革开放的犯罪活动中做出了很多贡献,特别是在最近破获了一些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及时把这些犯罪活动制止在开始的时候。对他们的工作应予表扬、鼓励。
  我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贯彻这次电话会议的精神,贯彻国务院的指示,把这项工作抓到底。各地政法机关和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对于这种犯罪活动、犯罪团伙要追查到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而且要常抓不懈。这个斗争是经常性的斗争,当前,要特别注意在宣传方面把这个意义向群众讲清楚,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力量。但在宣传报道时,对犯罪活动的细节不要过多的描述,因为许多犯罪分子对这种犯罪并不熟悉,广为介绍就容易诱发犯罪。一定要使大家认识到假发票活动的危害性,这个危害比造假人民币厉害得多,人民币一张100元,假造或乱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能造成多少万元被侵吞了。对这种犯罪活动除依靠政治部门和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外,要发动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让大家都认识到这一危害对国家造成的损失的严重性。同时还要在技术手段上杜绝假发票泛滥的可能性。
  发票方面的犯罪活动无非有两个方面:一是造假发票。这个比较好识别,现在的发票就有水印等防伪措施。从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印钞票的工厂印制,防伪措施会更完善。只要认真地检查,这种假发票是比较容易发现的。二是真发票填假数字。这要靠交叉稽核,现在的发票是四联,将来还要有七联的,其中有两联要交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两地或几个地方的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把假造的发票或假造的数字查出来,这个工作早就做了部署。现在由电子部、人民银行、航天总公司和税务总局配合,把全国税务机关联成电子计算机网络,大概在7月1日将有一批城市能够进入联网,也就是说发票通过两个城市的税务机关送到网络里去,就可查出发票所填数字的真假。不是只有一种手段,而是通过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一定可以把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制止住。
  希望各地区的负责同志,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保证我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罗干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的活动,很有必要,非常及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次会议很重视,朱#基副总理今天亲自到会,并作指示。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作为今年几大改革举措之一的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增值税实行的是国际上通行的凭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的运行机制。发票管得严不严、好不好,不仅直接关系到税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进而还会影响整个经济改革的进程。新税制运行3个月来,从总体上看,情况是正常的、顺利的。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新税制的出台,普遍表示拥护、支持,反映良好。这说明新税制改革是成功的。但是,近来在一些地区也出现了一种新的动向,就是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假发票,以此进行偷税、骗税、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新税制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严重威胁。这种状况如不迅速加以遏制而任其蔓延,后果将不堪设想。发票既是商品交易中一种重要的商事凭证、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法定凭证和税款计征与稽核的重要依据,又是维系商品流转环节的重要“链条”。发票一乱,增值税的“链条”就难以维系,不但会危及整个新税制的贯彻实施,还将诱发其他经济犯罪活动,可以说是贻害无穷。因此,对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假发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严厉打击,决不能手软。刚才,四个部门的领导同志就组织集中打击行动所做的具体部署,我完全同意。在这里,我强调以下几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性,充分认识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必须看到,开展专项斗争,遏制以至消灭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对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贯彻中央提出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二十字方针,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社会治安状况,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切不可等闲视之,掉以轻心。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把这次专项斗争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公、检、法、税四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精心组织,精心安排,严格督促,抓好落实。要迅速调集公、检、法、税各部门的精兵强将,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坚决把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势头打下去。对于大案要案,特别是对那些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增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以儆效尤。对典型案件要公审公判,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以案释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震慑犯罪分子。要发扬专政机关打击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发动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对检举揭发有功的要给予奖励。
  三、综合治理,常抓不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惩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斗争将会成为一项长期的任务。这次行动仅仅是一个开始。今后,要根据以法治税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有效遏制各种利用发票进行经济违法犯罪的活动,逐步从根本上消除产生这类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条件。
  同志们!希望大家认真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确保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取得预期效果,为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和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非常及时,非常重要。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讲几点意见。
  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以及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根据发票管理的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印制、出售或者转让发票。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发票的用量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进行伪造、倒卖、盗窃各种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直接抵扣税款凭据的情况下,不法分子把目标重点转移到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严重干扰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也为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贪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最近,#基、建新、罗干等中央领导同志对这一问题非常关注,多次指示对制售假发票的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最高法院对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极为重视,多次指示要坚决按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办,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此类案件的审判,并对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在此,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认真落实这次电话会议精神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把开展这场斗争当成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促进改革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依法、从严惩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分子。这次电话会议之后,各级法院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会议的部署,精心组织和调配力量。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案件的审理,集中精力,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下发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注意体现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和联系,互通情况,协同作战。对于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要抓紧审理,及时判决。要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对于非法印制、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团伙和伪造、倒卖发票牟取暴利的以及累犯、惯犯,一定要依法从重判处,对于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要注意运用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要使这次集中打击,打出声威,坚决、迅速地刹住这类犯罪的势头。
  三、各级法院要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法院要避免就案办案。各地应当搞好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最高法院将选择一些重大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中央有关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办案,宣传税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移送公、检、法机关处理,该判刑的要判刑,该予以治安处罚的要予以治安处罚,该送劳教的要送劳教,以达到惩处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特别是对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列入打击重点,从快从重处罚,惩一儆百,以确保新税制的顺利进行。
  (三)结合专项斗争,开展专项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在继续做好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发售、使用工作的基础上,要结合这次打击行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防止利用假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不法活动。受外地税务机关委托检查本地企业开出专用发票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并以最快速度反馈给委托方。在不久前召开的税务局长会议上,我提出来,凡是委托你要查的事情,跟自己的事情一样,要重视它,而且要及时查核清楚,反馈给委托方。千万不要因为这不是发生在我这儿,是受别人委托的,我就马马虎虎,这是不允许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联要认真审核,对大额发票要重点稽核,对疑点要刨根挖底,不让任何违法者得逞。对所有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或利用假发票偷税、骗税的,务必紧追不舍,直到水落石出。这方面的问题将来可能更加面广量大,非集中相当力量,狠下功夫,下定决心,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解决不可,要抓住一个狠罚一个,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大造舆论,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发票意识。首先,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发票管理的全过程,教育广大公民依法取得发票并正确地使用发票,发动人民群众协助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这项工作今后要列入税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切实抓紧落实,争取在短期内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其次,要结合检查办案,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就案释法,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扩大社会效果。第三,要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形式,为群众咨询解疑。对大案要案要严加惩罚,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起到震慑不法分子,鼓舞人民群众的作用。
  我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纳税人和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下,只要我们努力工作,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发票管理会不断得到加强,增值税的积极作用必将得到应有的发挥,税制改革一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


 

来源: 邳州律师  


宋杰——邳州律师

1516202762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常德离婚律师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黄岛区刑事律师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昆明刑案律师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南部县离婚律师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平邑县律师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饶平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绍兴案件律师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西安刑辩律师  萧山赌博犯罪律师  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萧山刑事律师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珠海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法律案件的高级律师 徐州律师 徐州律师所 邳州律师 邳州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邳州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16202762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