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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持火药枪刀木棒多次抢劫过往车辆行人
2017年12月11日  邳州律师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况国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况国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况国伟,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况国成,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两人系堂兄弟。  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况国伟、况国成同况明生、张洪进、张弟福、刘寿军、汤小春、况璞、陶兵(均已判刑)等人在原四川省涪陵市丛林乡、珍溪镇等地的公路上使用石头拦路的方法,持火药枪、刀、木棒多次抢劫过往车辆的行人,并造成多人受伤。被告人况国伟参与抢劫6次,抢劫金额22620余元;被告人况国成参与抢劫2次,抢劫金额15020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况国伟、况国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况国伟提出,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辩护人提出况国伟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况国成提出,他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理。其辩护人也提出,况国成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清赃款,请求对况国成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况国伟、况国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劫取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况国伟参与抢劫6次,参与抢劫金额22 620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况国成参与抢劫2次,参与抢劫金额15 020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况国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况国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况国伟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邳州律师  


宋杰——邳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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