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4]3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设立、投资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建立高效、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体系,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就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企业前置审批制度
(一)精简前置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
(二)企业申请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定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核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准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筹建企业,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中,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筹建登记。
登记机关对符合筹建登记条件的,核发筹建期为6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筹建某某项目,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字样。
新建企业办理审批后,持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到原登记机关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新建企业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中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不适用筹建登记。
(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尽快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登记。
二、改革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制度
(五)放宽企业冠省名的条件。凡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可申请冠省名。
(六)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其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即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七)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名称查重、名称登记咨询。
(八)申请人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行政区划。
(九)字号中间可以使用间隔号。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字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三、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
(十)允许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申办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企业,首期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的10%;申办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项目的,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全部缴清注册资本(金)。
(十一)企业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金)数额、设立时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数额与期限,以及投资人以承诺的全部出资数额承担责任的内容。
(十二)注册资本(金)分两期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1年内缴付其未缴的部分。注册资本(金)分三期缴付的,第二期应当自企业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未缴部分的50%,第三期应当自企业设立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
(十三)注册资本(金)全部缴清后,申请增资的,增加的注册资本(金)应一次缴清;注册资本(金)尚未缴清即申请增资的,增加部分与未缴部分应一次缴清。
(十四)注册资本(金)全部缴清后,方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或成为其他企业的投资人。
(十五)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章程中的注册资本(金j缴付期限,颁发有效期限与企业缴付最近一期注册资本(金)时间相一致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企业缴付注册资本(金)的实际数额。
注册资本(金)缴清的,应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未按章程规定期限缴付注册资本(金)的,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审验办法
(十六)实行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缴存制度。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指定商业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缴存货币注册资本(金)。登记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缴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其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
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缴存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制定。
(十七)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登记机关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非货币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其价值和权属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部门确认。
(十八)企业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企业对外投资的累计数额。
五、改革内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方式
(十九)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不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项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十)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核定比照内资企业办理。
六、简化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放宽登记条件
(二十一)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条件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
(二十二)对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登记机关仅审查企业名称,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金)数额、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等内容,其他内容实行备案制度。
(二十三)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由投资人协商确定,注册登记时,可不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二十四)减少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即予认可。
(二十五)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的,提交(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机关应予办理登记注册。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不受数额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七)简化年检手续。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年度检验时,不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二十八)申请人申请登记注册,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登记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登记事项无关的材料。
七、下放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权限
(二十九)除银行、保险、证券、电信、铁路等特殊行业外,企业分支机构或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冠省名的企业法人,省工商局不再登记,下放给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登记。
(三十,)扩大县(市)工商局登记管理权限。被省委、省政府赋予省辖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县(市)的工商局,履行省辖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权限。
(三十一)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可以由辖区工商所直接受理核准。
八、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
(三十二)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三十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比照内资企业,不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
(三十四)申请经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和需要专项审批项目的,其经营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的内容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用语的规定予以核定。
(三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办理分支(办事)机构核转手续的,不再提交董事会决议。
(三十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比照内资企业登记程序予以简化。
(三十七)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核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时,其有效期的核定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部门批准该机构的驻在期期限核定,不再限定1年的有效期限;对其雇员,不再办理登记手续;申请驻在期延期的,不再提交外国企业的业务活动情况报告。
九、积极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深化改革
(三十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允许以企业净资产、股权作价出资进行注册登记。
(三十九)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参与企业改制。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持有本企业的股份。
(四十)改制企业对科技人员或职工实施股权奖励的,凭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申请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奖励股权应符合财税制度,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十一)降低企业的改制成本。对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低于原企业注册资金的。只收取变更登记费;超过部分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不另收取变更登记费。
十、大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四十二)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要在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四十三)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农业开发。对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经营方式的,要从市场准入、市场交易、竞争环境等方面提供宽松的准入条件和优质服务,积极指导农民与公司签订合同,依法维护农的合法权益。
对农业开发类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条件进一步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
(四十四)积极帮助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托自身的特色农产品,申请注册原产地等证明商标、商品商标以及认证标志,提高产品知名度。对符合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认证标志条件的,优先推荐、认定、认证,争创更多的河南农产品名牌。
十一、明确责任,搞好服务,提高效率,强化监管
(四十五)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十六)发展改革(计划)、国有资产监管、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建设、卫生、文化、商务、环保、新闻出版、民政、税务、金融等许可审批部门和登记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积极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改制企业、下岗职工、残疾人的审批、登记申请,要优先受理、及时审核,开辟优质服务的“绿色通道”。
(四十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保护许可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行使职权。凡为我省经济发展而采取的改革措施都要给予支持,不得因执行本意见或企业自身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追究许可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十八)许可审批部门和登记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四十九)对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金)或者投资人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登记,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或登记机关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予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去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
邳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