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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官员拒养私生子 谁来保护私生子的权益
2018年3月19日  邳州律师
计生官员拒养私生子

计生官员拒养私生子,计生官员还真是“从我做起”啊,但不应该是压根就不生吗或者是从根源上就管好自己的行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近日,网上关于举报神木中鸡镇计生办干部王光飞的帖子闹得沸沸扬扬。帖子中,自称苏晨的90后女孩讲述她两年前结识已婚人士王光飞,后来在其鼓励下为其生下孩子,之后为讨生活费遭对方多次打骂。苏晨本人还在王办公室割过血管,但最终被救回。因实在找不到出路,才实名举报,希望为自己和孩子讨回一个公道。目前网帖中被举报者王光飞已被暂停职务,接受神木纪检委调查。

谁来保护私生子的权益

“私生子”和“私生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所生子女。应当注意,先怀孕甚至先生下子女后,父母才登记结婚的,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事实婚姻所生的子女不是“私生子女”。

长久以来,甚至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私生子”、“私生女”常遭到歧视、讥讽甚至伤害,地位十分低下。在“人人生来平等”的现代文明社会中,无论是从公共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说,“私生子”和“私生女”都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限制。虽然他们是其父母不正当的性行为所生,但行为的后果应由其父母承担,他们是无辜的,应当和非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生父,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付给抚育费,要求未果的,可向法院起诉。在生母与他人结婚时,生母配偶愿意承担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的,可与生父协商,适当减少或免除生父给付的抚育费。生父要求领回非婚生子女自行抚养的,由生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处理。


来源: 邳州律师  


宋杰——邳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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